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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日期:2020-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案情简介

 曾某系文登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建筑劳务承包业务。2017年9月,该公司共欠工人工资680万元。2017年12月,中建二局公司向文登劳务公司付款11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曾某收到钱款后,携款出逃,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1月起,栖霞区人社局多次向文登劳务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文登劳务公司支付86名工人工资共计407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法官说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文娟认为: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法院会运用刑罚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恶意欠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