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南京某学院三名学生下课后,相约在宿舍饮酒直至夜间11点多钟。之后,杜某回自己宿舍休息。次日下午5点多钟,杜某室友发现其呼叫不醒,随即报告校方管理人员并呼叫120救护,后确定杜某已经死亡。事发后,警方对杜某尸体进行了体表检查和血液检验,结论为血液酒精浓度大于100毫克,猝死可能性极大。杜某父母认为两名共同饮酒人对杜某的死亡应付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基于社会公序及善良风俗,酌情判定两名共同饮酒人向杜某父母分别补偿10000元。 三、争议焦点 (一)关于两被告与受害人共同饮酒是否存在过错问题 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本属一种情谊行为,各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饮酒人亦未设立安全保障义务,故两被告虽与受害人共同饮酒,但共饮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过错,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逼酒或斗酒,或者存在明知受害人有不适宜饮酒的疾病而放纵其饮酒等行为,且饮酒当晚两被告与受害人共同饮酒数量较往日受害人饮酒数量并未超出。因此,杜某父母主张两被告对杜某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两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共饮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故杜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无论如何,受害人的死亡对于所有人尤其是其家人而言都是一场悲剧,本案庭审中两被告亦真诚地对受害人的死亡表达了遗憾和歉意。因此基于社会公序及善良风俗,酌情判定两被告对两原告给予适当补偿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亦能彰显人道主义。
三、法官说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波认为:该案系大学生在校期间共同饮酒后死亡所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对共同饮酒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法院本着同情死者、维护公序的初衷,曾多次为原、被告主持调解,但均因双方在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损失认定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而无法促成。最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并兼顾社会公序及善良风俗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