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原本登记在三个人名下的房屋,经过几番变化,现在只剩下一个人的名字,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房本上的人还能追回自己的损失吗?最近市民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单身:继承了父母的房屋
多年以前,徐某继承其父母名下房屋A,登记在个人名下,该房屋于2005年11月29日被拆迁。
结婚:加上另外两个人的名字
2005年12月19日,徐某与前妻张某登记结婚,那时张某有一成年子女肖某。
2005年12月24日,徐某用房屋A的拆迁款购买了房屋B,该房屋登记在徐某、张某及肖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09年9月,张某称房屋B房型不好,让徐某将房屋卖掉,然后购买房屋C,徐某表示同意,三人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委托卖房,三人协商收到房款后用于归还房屋B的剩余贷款,购买新房以及日常开销。
离婚:房屋登记在继子名下
2009年12月,张某购买了房屋C,但只登记在儿子肖某名下,并跟徐某谎称房屋C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2017年7月,张某和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
纠纷:房屋变成了儿媳所有
2017年9月,肖某将房屋C出售,用房屋出售款购买了房屋D,房屋登记在肖某配偶名下。
2018年,徐某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认为房屋C虽然只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同所有,肖某后来将该处房屋出售得款105万元,应当返还徐某35万元及利息。
肖某则主张,房屋C是原告同意赠与被告的婚房,且已经赠与了十年,徐某无权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C系三人共同购买,应为三人共同共有。被告主张涉案房屋C系原告赠与被告的婚房,但被告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关于房屋C购买过程和产权登记情况,原被告双方陈述有所矛盾,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涉案房屋C的出售情况、双方关于房屋产权情况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3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