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小月出生于2017年,父母从2008年开始在栖霞区从事麻辣烫生意。
2018年7月,小月的父亲在刘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了一只不锈钢铁桶。2019年1月,小月的父母抬着一铁桶热水准备下楼经营麻辣烫生意时,妻子一侧的桶把手突然脱落,桶内的开水泼出,导致夫妻二人和楼下玩耍的小月均被烫伤。
当日,小月被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双下肢烫伤。
小月的父母发现,该铁桶的把手是焊接上去的,焊接点很薄,只焊接了两个点,中间没有焊接点,并且该桶没有商标、生产厂家、厂址等相关信息。于是找到刘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刘某认为其出售的铁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但铁桶的使用有期限,把手断裂的原因是超过使用期限,且其是铁桶的销售者,产品也是从代理商处购得,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因此,刘某拒绝对小月进行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月的父母以小月的名义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小月医疗费6204.79元、住院伙食补助72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7724.79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陈婷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其销售的铁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生产厂家信息,也未能举证该铁桶的标识中含有失效日期和警示标识,故应认定涉案铁桶不是合格产品,被告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原告父母在提拉盛放有开水的铁桶时,未能避让年幼的原告,存在监护责任,亦是本案原告受伤的原因。本院综合原告受伤的原因,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告抗辩其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认定医疗费为6204.79元;原、被告就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800元已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月38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