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90多岁的老人在电梯门口摔倒,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一天,90多岁的许某在其居住小区内乘电梯回家,电梯行至负一楼,许某出电梯时被负一楼电梯口挡水堤绊倒,摔倒在电梯间门口地上,导致许某股骨颈骨折。 该挡水堤是为了防止雨水倒灌而设置(长约100厘米、宽约34厘米、高约12厘米),但地下室、电梯内均没有设置警示、提示牌。事发后,物业公司将该栋楼所在的负一楼地下室电梯门口的挡水堤拆除,并在电梯内设有“注意脚下”的警示标识。 许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XX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和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负一楼地下室电梯门口的挡水堤对出行安全造成明显隐患,被告未在该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及时消除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被绊倒受伤,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龄老人,在行走的过程中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是其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对其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判决,由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许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许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解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三点:1、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2、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过错);3、发生损害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否因为该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