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本来买套房子是让人高兴的事,
但这两年精装修收房时,
偶尔让人从“惊喜”变成“惊吓”。
案情简介 栖霞某小区开盘时,销售的房屋全部为精装修房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装饰装修委托协议》,协议明确了户型精装配置标准,其中双方约定入户门为防盗门。售楼处公示的装修价格清单显示,入户门为高级钢木防盗门,价格为7300元。 购房者收房后,在装修过程中被装修专业人员指出,房屋的入户门外观看似与防盗门并无二致,但实际并非防盗门。 100多户购房者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争议焦点 1.案涉入户门是否是防盗门? 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就该入户门是否符合防盗门技术标准及其标准等级存在争议,法院依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将入户门实物对照国家标准GB17565-2007《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进行比较,发现案涉入户门存在1个项目达不到防盗门的最低安全等级。 2.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 购房者 开发商应按照售楼处公示的装修价格清单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7300元。 装修价格清单系开发商满足行政管理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价格报备手续所需,并非对购房者作出的承诺,而且购房者至今仍在使用案涉入户门,并没有将其退还给开发商。 开发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装饰装修委托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鉴定,案涉房屋入户门作为防盗安全门产品不合格,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考虑到节约资源成本、履行费用及便利纠纷解决等因素,应当由开发商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而非以更换、维修方式补救质量缺陷。 就赔偿数额问题,考虑到购房者仍使用案涉房屋入户门,而且双方未将公示的装修单价列入合同内容作为装修交付标准,同时考虑案涉防盗门存在的具体缺陷、防盗门通常的市场价格行情等因素,最终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共同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