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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重大疾病未告知?撤销婚姻关系!
日期:2023-04-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0年,小美和小帅通过网络相识相恋,相处两年后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生活存在阻碍,小帅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最终诊断为男性功能障碍。

小美认为,小帅婚前就患有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且难以治愈,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而未告知,故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小帅的婚姻关系。小美还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测报告、双方聊天记录、录音等,以此证明小帅患有男性功能障碍且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小帅称其30岁左右即发现自己有男性功能障碍,但一直未就医治疗,并认可其未在婚前告知小美此事。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应是真实完整的,系建立在彼此信任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一方患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小帅在与小美登记结婚前即知晓其存在男性功能障碍,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及生育后代有重大影响,其应当将相关情况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小美。因小帅未如实告知,致使小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小帅缔结婚姻,双方婚后亦无法行夫妻之实。现小美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本案中,男性功能障碍疾病显然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并且对双方婚后生活及养育后代造成重大影响,应认定为“重大疾病”。

《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且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小美在知晓小帅患有疾病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在此,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们,最好进行婚前体检;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才能幸福美满、长长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