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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评职称花1.35万元找论文代写,被“鸽”后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很多人因职称评定等各种原因需要发表论文,然而正规期刊审稿严格,版面有限,一些论文没有办法被收录。

此时,有人贴心告诉你,“我们拥有专业团队,代写论文,百分百见刊,一条龙服务……”花钱就能帮你解决这个难题。你会相信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就职于南京市某家医院,评上主管护师是其心心念念的愿望。然而,单位明文规定职称晋升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但因各种原因,张某一直未能在论文发表方面取得进展。

一筹莫展之际,张某认识了被告于某。于某宣称,只要张某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以帮其搞定论文发表的事宜。经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由于某帮忙解决论文撰写及发表事宜,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后,张某需要支付35000元。应于某要求,张某陆续向于某支付了13500元。按约,于某向张某提供了一篇论文,经张某邮箱先后向三个核心期刊投稿,均被退稿。历时五个月,该论文仍未成功发表。遂,张某要求于某退还所支付的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判令于某退还所支付的13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以及调取于某身份信息费500元。于某辩称,已将钱款支付给代写论文的人,未答应原告可以发表论文,只是先帮原告找人写再找杂志社发表,如果当时答应发表应按35000元收钱,写论文与发表的钱是分开的,即使没有发表也不应退论文的钱。

裁判结果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因职称评定需要,故找到于某,支付费用让其帮忙撰写、发表论文,双方就代写论文相关事项形成了口头合同关系。

代写论文是学术不端的造假行为,破坏了学术诚信环境,违背了学术研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张某希望评定相应的职称,本应提升自我学术水平,通过正当途径、经过合法程序,但张某采取支付费用让他人代写的不当方法,于某对此明知却接收请托。原被告间的合同破坏了职称评定的公平性、损害了他人公平评定职称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与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被告于某作为受委托方其获得的不当利益13500元应当返还。关于被告于某答辩称已把钱给代写论文的人,因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委托律师调取被告信息的费用,因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此存在过错,其主张的精神损失和律师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发表学术论要摒弃急功近利走捷径的思想,自觉抵制“枪手”代写、代发论文等不端行为,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通过自己脚踏实地的努力发表论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