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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小赵是一家饮品店的店主,出于招揽生意以及更好地照顾自家小狗的考虑,他每天将小狗带到店里,并且在店里张贴了“如有误伤,本店概不负责”的告示。小钱来店里消费时意外被小狗咬了一口,在医生的建议下接种了疫苗。小钱想让小赵赔偿疫苗费用、交通费,小赵表示小狗证件齐全,店里也张贴告示提醒了,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小赵拒不理赔的态度,小钱诉至栖霞区法院。
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员额法官张璐在阅卷后,与小赵店铺所在的仙林街道民调组织取得联系,得知小赵店铺在此前已经发生过两起类似的事故。这引起了张璐的高度重视,她意识到必须对小赵进行更深入的释法说理,以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10月28日,张璐走出法庭,在仙林街道杉湖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社区居民自发地来旁听庭审。庭审中,法官对小赵进行了相应的法律释明,小赵表示受益匪浅,一改刚开始不肯赔偿的态度,当场向小钱进行了赔偿,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迈皋桥法庭将持续开展巡回审判等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坚持“零距离”讲法、“面对面”送法,明明白白地将法律知识通过小案件、小故事送进人民群众的心坎里,提升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
法律释明
一、店铺张贴“如有误伤,本店概不负责”告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小赵所张贴的“如有误伤,本店概不负责”的告示系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应系无效。
二、店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赵作为饮品店的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场所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更何况本案的危险源系其自身饲养的小狗,其更加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小赵为小狗办理了相应的狗证及接种疫苗,但是这并不是小赵免除责任的依据,小赵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在小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害时,小赵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小狗是主动来找小钱玩耍的,小钱也并无任何不当行为,故不应减轻或免除小赵的责任。
温馨提醒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各位铲屎官们,在养护小动物时,一定要尽好安全保障的义务,合法、安全、文明地养护小动物,不仅是对小动物负责,更是对他人、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