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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南京一购房者看中河西某楼盘,给中介支付高额服务费后,却没买到房。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11 月 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这起案件。
没摇号资格,女子花 50 万找中介帮忙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耿丹想要购买河西某楼盘的房屋,但自己没有资格参与这个楼盘摇号。2017 年 4 月 21 日,耿丹和房屋中介杨帆签订了一份合同,大概意思为耿丹委托杨帆购买看中的房源一套,耿丹支付居间服务费 50 万元。如未能选到满意房源,最迟开盘后 7 日内服务费全额退还给耿丹。
为了配合相关操作,购买过程中还牵扯进案外人张某来共同承办这件事。2017 年 4 月 22 日,杨帆向耿丹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 " 本人杨帆承诺耿丹购买的某某房源,如登记认购合同上有张某的名字,后期产生去名费和关于张某名字更名费等费用由耿丹承担。并承诺待选购的房屋办证条件成熟或完备时,本人无条件配合协调于 30 日内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否则本人承担一切因前述去名或更名不成功所产生的后果及责任 "。
很快,耿丹发现,杨帆提供的房源有张某作为共同购买人。而当她向开发商交纳定金 100 万元后,开发商要求必须在认购合同中将耿丹和张某作为共同认购人才签字盖章。因此认购合同中仅有耿丹本人的签字,并无开发商的盖章及签字,故该认购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耿丹坚持认购合同应由她一人与开发商签订即她应作为唯一的购买人,杨帆承诺去名但一直没有消息。耿丹要求杨帆退钱,但杨帆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只是因为开发商的缘故才没能买到房,双方一直谈不拢,耿丹甚至为此报了警。
一审法院判中介退 50 万
栖霞法院认为,杨帆通过将并未打算购买案涉楼盘但已认筹的张某与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耿丹作为共同购买人的形式进行摇号,并在相关操作下成功摇到房号,以此规避耿丹并无参加摇号资格购买的问题。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其他通过正规程序购买案涉楼盘房屋的购房人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杨帆及相关从业者以此获得巨额的所谓居间服务费,从张某的证言可见杨帆并非仅为耿丹一人操作上述事宜,即作为中介的杨帆以上述事宜为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杨帆因此取得的 50 万元应予返还。
耿丹所谓的利息损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认为,耿丹明知自己没有摇号资格,还找杨帆通过不正规途径购买房屋,她的行为也有过错,法院不支持她要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帆返还给耿丹 50 万元。
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杨帆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虽然杨帆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完双方的合同内容,居间服务费不应退还。但是耿丹并没有参加案涉楼盘摇号认购资格,她在杨帆的操作下摇到房号,规避了自己没有参加摇号认购资格的问题。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其他通过规定程序购买涉案楼盘房屋人的合法权利。杨帆的所谓操作已超出居间服务的范畴,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没有不当。
南京中院认为,因为合同无效,杨帆取得的 50 万元应予退还。她作为房屋中介从业者,明知耿丹没有参加摇号认购资格,仍为她所谓操作购房,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负担相应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房人和房屋中介应该注意这些
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朱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作为购房人,在购房前一定要仔细了解所在城市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政策,并及时关注意向小区楼盘的相关预售信息,以免错失意向房源的购置时机。购房人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幻想通过花点钱找中介解决等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规避政策达到购房目的,损害了其他合理合规进行购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其民事行为将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朱悦补充道,对于房屋中介而言,自觉规范中介行为,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才是房屋中介的经营之道。房屋中介如以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所谓 " 惯例 ",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居间范畴的服务,既破坏了房地产交易正常秩序,其所付出的辛苦劳务也得不到法律保障,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