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综合公告
被告人金光荣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又称“丽州商贸”“财富宝”案件,以下简称“金光荣”案件)刑事涉财产执行部分,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等工作,并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9月8日在手机微信“栖法微案款”小程序中,进行集资参与人损失登记核实;对新报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审核。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资产处置进度和损失登记核实情况,现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依据
清退依据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2019)苏011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及《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
二、本次资金清退的对象
本次资金清退的对象为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参与南京丽州商贸有限公司“财富宝”在线投资平台、影视传媒众筹、三亚房产众筹、新三板股权、句容房产项目集资,且有经济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列入《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
无实际经济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或有实际经济损失但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金光荣案件同案犯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本次资金清退的对象。
三、清退金额及比例
“金光荣”案件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47120661.24元。
本院执行到位的资金金额为101521325.88元,款项来源为执行阶段处置随案移送的涉案资产变价款、被告人个人退赔的现金、财产变价款等。
考虑到“金光荣”案件遭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且涉案主要财产均处置完毕,为防止出现遗漏集资参与人的情形,本院决定在执行到位资金中保留300万元暂不列入本次清退,故本次清退金额为98521325.88元,清退比例为4.8%(计算方法:本次清退金额/集资参与人总损失金额)。各集资参与人收到的清退资金数额为《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中认定的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清退比例。
四、清退时间
本次清退时间:自2025年9月18日起。
五、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工作由外包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以下简称外包银行)协助完成。清退资金将直接汇入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包括集资参与人在损失登记核实过程中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信息)。
六、特别提示
1.本次资金清退采用银行汇款方式进行,本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窗口。
2.集资参与人应提高警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本院及外包银行均不会要求集资参与人进行汇款、验资、交费等行为。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本公告载明的清退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如集资参与人未收到清退款,可以向发放款项的外包银行电话咨询。该行电话:025-86268817(工作日期间提供服务),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兴智路10号,交通方式:331路、333路兴智科技园西站。该行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正确,仅因缺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或之前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等原因导致汇款失败的,集资参与人可以向该行重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该行将清退款直接汇入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账户。
(2)经银行查询,发现申报人不在《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中,或无法确定申报人系《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中的集资参与人,该申报人应自本公告确定的清退之日起20日内申请重新确认,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协议、合同、收据、银行流水、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具体联系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25-88044942(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地址:南京市新港大道123号。
(3)集资参与人因去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与清退工作的,其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电话询问外包银行发放情况,如清退款已经向集资参与人之前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继承人按照遗产继承自行处理;如尚未发放,其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可与本院执行局联系处理。本院执行局电话:025-83523799(工作日期间提供服务),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晓庄村46号。
5. 各集资参与人收到的清退资金数额为《集资参与人损失名册》中认定的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清退比例。集资参与人对司法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有异议的,应自本公告确定的清退之日起20日内提出,并提供协议、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材料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具体联系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25-88044942(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地址:南京市新港大道123号。
6.因各种原因导致外包银行无法向集资参与人发放清退款的,该集资参与人的清退款份额本院将依法予以保留,后续另行发放。
7.自本公告载明的清退之日起六个月止,依据本公告第三条保留的款项将向集资参与人按比例清退。遗漏的集资参与人在本院清退期间未及时主张权利的,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