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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关于对罪犯于吉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日期:2026-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6)苏0113刑更2号

 

罪犯于吉龙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6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26年4月15日,于吉龙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刑庭经初查后认为于吉龙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于吉龙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联系方式:025-8352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