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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戴玉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日期:2026-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6)苏0113刑更6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戴玉瑶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8912082044,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御东方5-2003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徐家村5号。2025年2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日因怀孕未能收押被取保候审。

202648本院2025)苏011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玉瑶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日向戴玉瑶宣判。判决生效后,2026年5月9日,戴玉瑶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办理过程中,戴玉瑶已于2026512日生产,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戴玉瑶2026512日生产一名婴,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

20265月21日,罪犯戴玉瑶“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6512罪犯戴玉瑶生育一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戴玉瑶适宜在本辖区社区矫正。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戴玉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戴玉瑶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戴玉瑶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6716日起至2027512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联系方式:025-8352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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