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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35万还是135万?公正裁判守护诚信底线
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诚信是社会运行的基础,古往今来一直被人们所认可和践行。然而,有些人却不遵守诚信原则,不履行承诺。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有关“不诚信”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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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栖霞区法院少家庭员额法官陈婷受理了一起某公司员工小张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和小张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出具了承诺函。小张举证的承诺函内容为:“考虑该员工贡献现再补充补偿款135万元。公司承诺于2020年2月底之前支付到位,如若逾期公司将按年化12%的利率计提,直至付清为止。”而公司则认为小张违法变造承诺函,将补充补偿款35万修改为135万。

法院该如何认定?

能否确认承诺函最初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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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公司对小张提供的承诺函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承诺函上“补偿款135万元”中的“1”(JC-1字迹)与其他文字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是否是一次性书写形成、是否与“补偿款15万元”和“年化12%”中的“1”(JC-2字迹)为同一人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综合分析认为JC-1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且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本着查清事实的原则,承办人通过对事实的多轮询问、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鉴定,结合在案材料,对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最终对此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小张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异议,故对小张的异议及重新鉴定的申请均不予采纳。

03

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均不持异议,但对《承诺函》载明的补偿款数额各执一词。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承诺函》上“补偿款135万元”中的“1”与其他文字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小张以往的工资水平,本院认定该公司在出具承诺函时关于补充补偿款数额的意思表示为35万元,并依法作出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判。

诚实信用是根本,言不信者行不果。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