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我们还没离婚,你凭什么把我们的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张女士控诉道。
原来,张女士与李先生为再组家庭,李先生婚前购买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由张女士和李先生共同还贷。目前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为李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子,已成家立业。
不久前,张女士偶然得知,其居住的房屋和另一套房屋均被李先生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登记至其儿子小李名下。
在与李先生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和小李将两套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先生名下。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或分割,一般会在离婚案件中予以解决。而本案中,双方却均未提出离婚。为更好的化解本案,法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知晓了双方内心真实的想法。
原来,双方现在已经走到了离婚的边缘。李先生认为,房子原本就属于小李的,若离婚,会涉及房子的分割,故才私下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儿子小李名下。张女士认为,双方除了案涉房屋外,已无其他的财产可以分配,为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故才坚持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回来,至于后面是否会离婚,待本案结束后再依情况而定。
因调解不成,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前往法院,一方面向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耐心调解与细致调查;另一方面,也倾听了法官的意见,表示会与李先生好好沟通,一家人协商,合理解决此事。
【法官说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胡晓龙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然损害的不仅是另一方的利益,亦可能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
本案中,李先生以其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两套房屋赠与给小李,该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两套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两套房屋赠与给小李,侵犯了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且未取得张女士的同意或追认,该赠与行为亦应属无效。故李先生和小李应将案涉两套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先生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后语】
作为基层人民法官,应秉持“如我在诉”之心,走实司法为民之路。一起案件的办结,不仅要探寻有情理的法律,更要追求有温度的裁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