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银行保安注意到附近两个行踪诡异的小伙,他们不办理业务,却在运钞车每天送钞、收钞的时间点在银行门口晃悠。保安立即报警:“有人可能要抢我们的运钞车,请你们快来。”
“误会”的齿轮开始转动,随着深入调查,一个以“私家侦探”调查名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小A成立了某咨询公司,将自己包装成“情感导师”,拍摄婚姻家庭相关的短视频,收获大量点赞和粉丝。一段时间后,小A邀请小B入股10万元加入公司,两人商量做婚姻调查、挽回等“私家侦探”的业务。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先后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负责发广告宣传单、跟踪、偷拍、装定位装置等,小A和小B负责与客户面谈业务、签协议,并在背后管理、监督、指导“调查业务”开展。
这个“私家侦探”团伙在开展调查过程中,被银行保安误认为是“劫匪”从而落网。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判处小A、小B等被告人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案启思
本案中,被告人以“情感调查”之名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实,通过分工协作形成黑色产业链,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信息,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与社会管理秩序。相关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行踪、通讯等敏感信息,维护权益绝不能以践踏他人隐私为代价,守好法律底线才是真正的尊严捍卫,情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让愤怒驱使成为犯罪推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