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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王英俊“策马”不成反“失蹄”,3万学费缩水近半!
日期:2025-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朋友们,是不是好久不见咱们的王英俊了?是不是以为他正春风得意马蹄疾,享受生活去了?咳,生活这剧本啊,总爱给人“惊喜”。

案情简介

王英俊怀揣着“策马奔腾”的梦想,花3万元在CC马术报了50节培训课并签订合同。起初也是兴致勃勃地上了几次课,可新鲜感褪去,加上工作任务的加重,时间精力实在调配不开,还剩30节课未上,于是王英俊萌生了退款的想法。

然而,当王英俊提出退款申请时,CC马术抛出退款方案——按课程原价800元/节扣除已经使用的课时费后,再扣除30%资源调配费用予以退还。因为为他安排教练、马匹以及销售提成等,公司增加了成本支出,扣除相应费用合情合理。

王英俊认为如此扣除不合理,应按实际支付的课程价格600元/节扣除已经使用的课时费,资源调配费用也不应由他承担。他心里十分委屈,自己辛苦赚的钱,就这么打了水漂。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王英俊诉至栖霞区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王英俊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申请返还剩余课时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返还金额应为扣减已消费课时的价款后的余额。

CC马术辩称600元/节是优惠后的价格,合同约定在退卡时需按课程原价800元/节扣除已经使用的课时费,属于合理价款,法院予以采纳;另还约定王英俊需承担总金额30%的资源调配费用,CC马术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原告的退款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其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合理费用,故法院不予采纳。

典案启思

现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已融入大众生活,明确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诚信商家经营以及和谐消费营商环境建设。

马术课程等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保护,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有权扣除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但其制定的无具体依据、不合理“资源调配费”“管理费”“手续费”等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经营者预设退费规则应公平合理、透明具体,并尽到充分提示义务不能利用格式合同优势肆意设定不公平的扣费规则。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退费条款,对不合理费用约定有权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保护。当权益受损时,应勇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