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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栖霞区法院执行局获赠感谢信
日期:2021-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310日,栖霞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家人的感谢信,对执行局局长黄秀明和执行员侍海洲表达感谢。  

2009910,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人的亲属王占成在为韩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并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栖霞区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9319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人于20101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已离开南京,下落不明。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因韩某某刻意规避执行,案件一直未能执结。

2020112,栖霞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人寄来的恢复执行申请书,执行局长黄秀明看到案件材料后当即决定立案恢复执行,执行员侍海洲通过总对总平网络查控系统,取得了被执行人韩某某的联系方式,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扣划了其部分银行存款,并且委托宁夏法院查封了其名下轿车一辆。经过承办人多轮电话、微信调解,双方终于在20211月达成一致意见,以一次性赔偿45万元彻底了结此案。

面对这一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果,以及避免该赔偿款成为家庭后续纠纷的导火索,黄秀明一面指示承办法官与在上海、宁波的死者两个儿子书面签字确认,一面亲自联系安徽省濉溪县法院请求给与协助,对在濉溪县居住的死者八十多岁的父母进行结案释明、案款分配意见征询,并将整个过程录音录像。各项手续完备后,被执行人韩某某于202128日将余款441158.14元转入我院。

至此,一起历时11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