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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下午,栖霞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张亮应邀走进南京新闻广播《区街议事厅》直播室同主持人文青一起与听众分享栖霞区法院“小红枫”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相关情况。
 
“小红枫”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成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是在案件审理中,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不能完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帮助,所以为了整合各单位的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栖霞区法院联合区教育局、区妇联成立了“小红枫”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工作人员主要有区法院的法官、聘请的大学法学专家教授、教育学专家教授、中学知名老师、知名心理咨询师、教育部门及妇联相关工作人员,以便更好地做好涉少案件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工作站的运作模式
评估: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时,承办法官会自行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妇联或相关部门、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或向学校调查。
指导:案件承办人决定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会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人会结合社会调查的结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指导。对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开展支持性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怠于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庭,开展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对于严重不负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家庭,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等处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回访:指导结束六个月内,承办人会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结合有关社会组织、机构的报告,对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进行评估。
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内容
(一)督促监护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掌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督促监护人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亲子关系;
(三)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子女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四)教导监护人学习有效的沟通方式;
(五)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
(六)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七)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明确告知分居或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其履责意识,提升其履责能力。
家庭教育不仅关乎青少年成长和家庭幸福,更关乎社会和国家的安定繁荣。“小红枫”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将继续为家庭做好教育指导,引导家长们树立良好的家庭教育观,营造弘扬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