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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
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住在栖霞区某小区的王女士就遇到了“天降横祸”。这天中午,她正在家中客厅休息,忽然听到西北侧房间传来“嘭”的一声,王女士赶紧到房间内查看,发现窗外空调外机平台发生火灾。王女士当即拨打119报火警并实施自救。火被扑灭后,王女士发现空调室外机烧毁、房间外窗及空调室外机平台下水管过火烧损。后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证明》载明,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初步判定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西北侧房间窗外空调室外机平台上的可燃物导致。
王女士认为该外来火源为高空抛物烟头,也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而物业公司明知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措施,只是在电梯中贴了一张“禁止高空抛物”字样的A4纸,完全起不了任何作用,故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9000元。

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法官张璐受理该案件后,为了让更多居民了解到高空抛物的危害,随即与社区进行对接,确定将本案庭审现场从法庭搬至案涉小区外广场十字路口旁,开庭时间改为人流量较大的下午6时,以便让更多人旁听庭审,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开庭前,张璐前往案涉小区进行现场勘验,了解到案涉小区常发生高空抛物现象、事发时王女士空调室外机平台上堆积有杂物、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
9月6日下午6时,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杜娟宣读法庭纪律后,法官宣布开庭。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王女士应将加害人或者可能的加害人作为被告起诉,物业公司已经采取张贴公告、拉横幅等方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堆放纸盒系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旁听庭审的群众聚精会神,听得津津有味。
经过审理,法官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此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所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高空抛物现象不时发生,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在空调室外机平台上放置杂物,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及原告的具体损失,扣除折旧费用后酌定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1400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予以认可。
庭审结束后,迈皋桥法庭庭长许庆林就裁判结果和理由向社区居民进行释明,告知大家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对于本案没有涉及到的高空抛物刑事责任方面,法官助理邓广灿从数个案例入手,向社区居民介绍了高空抛物罪的刑事处罚力度、犯罪构成等,提醒大家要言传身教,自己不要高空抛物的同时也要教育好孩子,保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巡回审判以真实庭审为例,直观地诠释法律,是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庭审、接近司法的重要途径。迈皋桥法庭将持续强化巡回审判力度,主动“走出去”,选取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案例进行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定纷止争,做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