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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4月12日,CCTV1《今日说法》报道了栖霞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亮承办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丈夫的秘密
江苏南京,徐女士和丈夫黄先生于2011年结婚,2013年生下女儿,日子虽然辛苦,好在丈夫贴心、顾家。
直到2016年,徐女士突然感觉丈夫变了:对她不耐烦、不关心孩子和家里的事。两人开始频繁吵架,家庭氛围也变得紧张起来。
没过多久,徐女士发现丈夫黄先生对她屏蔽了朋友圈。在朋友的手机上,徐女士看到丈夫发的状态,有暧昧的话语和聊天记录,但对象并不是她。
一天晚上,趁丈夫睡着,徐女士打开了丈夫的手机,发现丈夫与一位姓赵的女士之间有着说不清的暧昧关系。丈夫不但经常给赵女士转款“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并且多笔转账都带有“宝贝”“老婆”等字眼的附言。
看到这些记录,徐女士的内心彻底崩溃了,她拍下微信账单、聊天记录以及赵女士的联系方式,第二天给赵女士打了电话。对方却说,自己和黄先生只是玩得很好的朋友。
沟通无果,徐女士和丈夫黄先生摊了牌。黄先生承认,自己与赵女士于2010年认识,交往过后分了手,直到2016年,赵女士又重新联系上他,两人再次走到一起。争吵之下,黄先生向妻子徐女士认错,并保证不会再和赵女士联系。
然而几个月后,徐女士发现赵女士又给丈夫黄先生发去微信,向黄先生再要7万元。黄先生不仅将钱转给她,还发了很多红包。
徐女士既生气又纳闷,丈夫黄先生月工资五六千元,存款也都由自己保管,钱是哪儿来的?
在妻子的逼问下,黄先生坦白,自己已身负重债,之前给赵女士的钱是借的高利贷,现在信用卡透支了,车也卖了,为了还利息,甚至把一套房子给抵押了。
得知事情已经发展到了如此地步,徐女士将丈夫黄先生和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4万元的界定
徐女士向法院提出两个诉请:一是要求确认其丈夫与案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二是要求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
徐女士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丈夫名下银行卡的资金流水,以及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的清单。清单显示,丈夫给赵女士转账数额高达50万元,无法确定是丈夫对赵女士的赠与。
考虑到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徐女士将诉讼请求调整到有明确转账对象的16万元。
开庭当天,赵女士并没有到场,而是请她的律师全权代表。
赵女士方一再否认与黄先生的关系,表示这16万元中的4万元为黄先生的还款,其余则为人情往来的红包。黄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的交往中,有权利支配不涉及到家庭共同重要开支的款项,是合理的民事行为,这都属于黄先生的家庭代理行为,没有侵犯到妻子徐女士的利益。
至于转账的附言中有“宝贝”“老婆”等字眼,赵女士方表示,这些为黄先生的个人自愿行为,不代表两人为恋人关系,不应该被视为赠与。
对于赵女士方的说法,徐女士方并不认可。如果黄先生与赵女士之间有借款的事实,应另案起诉。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在妻子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财产赠与赵女士,是不合法的。
经过庭审,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存款为黄某和徐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黄某未经徐某同意,私自将存款赠与赵某,并不属于家事代理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对4万元是否为还款的界定尚不能明晰,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法院:“借款”一说不成立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黄先生推翻自己之前的说法,说自己和赵女士是2016年7月份才认识的,经法院查证,所谓“借款”的交易时间为2015年,所以“借款”一说并不成立。
经过庭审,法院没有支持赵某的该项抗辩理由,认定这4万元属于黄某对赵某的赠与部分。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与赵某进行不正当异性往来,擅自将与徐某共有财产赠与给赵某,严重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赵某应当向徐某返还账款人民币152778.35元。
法院判决之后,由于赵女士未主动履行判决,返还赠与财产,案子移交到执行局,法官对被告赵女士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将赵女士账户中的45000元钱款扣划给徐女士,并对其名下的一部车辆、以及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套房屋予以预查封,扣押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置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