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某健身房的老会员,花费3600元购买了熟识的袁教练的10节一对一私教课程服务。然而仅仅几天后,陈女士还没来得及上一节私教课,袁教练就从健身房离职了。健身房要为陈女士安排其他教练上课,但陈女士觉得其他教练不如袁教练专业,便拒绝更换并要求退课,健身房同意退课,但要求陈女士支付30%的违约金。二者争执不下,便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陈某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健身公司退还原告课时费3600元。 三、法官说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法官葛鹤洲认为:随着人民群众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健身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因健身私教合同引发的纠纷作为新类型案件也越来越多。本判决认定健身私教服务义务的履行与提供和接受私教课程的人员之间具有直接关联,尤其是提供私教服务的具体人选对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响,故如双方约定的特定教练无法提供服务,健身机构又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协议有效期内提供其他消费者同意的教练人员提供私教服务时,消费者有权以私教机构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课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