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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产迷局——谁动了我的房子?
日期:2021-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市民苏某遇到了这样一件“怪事”:

买了五年的房子,

一直妥善保管卖方交付的房产证,

房子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至他人名下。

01

2015年7月,苏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以52万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因当时房屋尚不满足五年上市过户的条件,两人约定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再行办理过户手续,苏某留存7万元余款在过户时支付。合同签署后,苏某陆续向陈某支付购房款45万元,陈某亦将房屋及相应产权证件交付给苏某,苏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

02

2019年,苏某在联系陈某办理过户时意外发现,买了近五年的房子居然早在2018年已过户至第三人庞某名下。

原来,在将房产证交付给苏某之后,陈某在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赴房产登记部门将原房产证挂失作废另行办理了新的产权证。且陈某于2018年9月与庞某签署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庞某以7491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案涉房屋,两人完成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户当日,庞某并未向陈某支付房款。

03

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庞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两人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

法院依职权调查得知,案外人戴某与庞某系朋友关系,两人互有借款往来但从不签署书面债权凭证,庞某对其享有45万元的债权。因陈某欠付戴某110万元无力偿还,庞某又有购房需求,故经三方协商由庞某以代陈某归还110万元债务的形式购买案涉房屋。该110万元中的45万元以三方债权冲抵形式支付,其余65万元已由庞某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支付给了戴某。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林志栋

苏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陈某辩称双方系借款关系,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合全案事实,陈某与庞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苏某作为购房人的利益,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最终,栖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与庞某签署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与庞某将案涉不动产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上述判决作出后,庞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因价格远低于同地段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交易一直十分活跃,但拆迁安置住房交易过户的特殊限制导致此类房屋交易存在一房二卖、过户前被抵押、查封等诸多影响过户的重大交易风险。希望广大购房人,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时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选择能够及时办理过户的房屋,防止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