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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精装修”变“惊装修” 我的房子怎么办?
日期:2021-0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几年,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住房精装修的相关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实行精装交付,逐渐取代“毛坯房”。如今,购房者越来越看重精装修的细节,关于精装修的矛盾冲突不断……

01

购买房屋  约定精装修

2017年4月15日,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某小区的精装修商品房,房屋于2018年12月交付后,李先生并未入住。

02

水管渗漏 精装修“泡汤”

2019年6月22日,A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告知李先生:因厨房水管渗漏,导致房屋内地板被泡、墙纸受潮,并承诺尽快维修、更换,恢复原状。

2019年7月9日,李先生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事宜,A公司承诺将采取措施烘干地面、墙体,更换所有地板、墙纸、踢脚线,待修复完毕后再协商赔偿事宜。

03

二次整修 新房遥遥无期

2019年8月8日,双方验收房屋时,李先生发现:1、客厅、走道、卧室墙体下部墙纸多处发霉;2、地板松软、不结实,走道及阳台多处地板鼓起,靠近阳台的地板多处磕碰;3、所有踢脚线钉痕未处理,部分踢脚线受潮鼓起并掉漆;4、吊顶有明显阴影。

李先生要求A公司对房屋二次整修,但装修施工人员一直未能及时修复,A公司更换维修联系人后,房屋仍存在以下问题:1、踢脚线钉眼填补;2、餐厅木饰面起皮;3、客厅书橱后墙纸问题。

04

怒而起诉 要求经济补偿

2019年10月31日,原告李先生向栖霞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租房损失;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维修、保修义务(受潮发霉墙纸更换、客厅木饰面更换、客厅踢脚线修复、地板松动起鼓修复);3、延长房屋装修的保修期限,自整修完毕之日起计算,延长时长为2019年6月22日至整修完毕之日的天数。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购房系为婚后居住使用,因房屋渗水致使需要大面积更换客厅地板、墙纸,无法入住房屋,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一直在外租房,每月租金为3250元。

争议焦点

1.原告未在交付时发现渗水,是否要承担责任?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被告A公司应保证房屋交付之前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双方已经确认涉案房屋交付验收时无明显质量问题,但因存在厨房内角阀渗水问题,致使交付房屋半年后出现房屋地板被泡、墙纸受潮的损害后果。

厨房内角阀由被告装修时配置,该部位渗水应认定为被告装修质量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方面瑕疵,故被告应承担修复责任,且渗水管道在墙体内,通常不易发现,对此隐蔽的质量瑕疵不应苛求买受人有特别的注意义务。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2019年6月22日发现房屋受损后,被告一直不间断地对涉案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进行维修、更换,以期恢复原状,但因为装修人员、材料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截止2020年5月16日,被告方仍未能完成修复、更换事宜。

综上,被告应对涉案房屋墙纸、地板、踢脚线、木饰面进行维修直至恢复交付时的原状(原状可参照未经渗水受损的同户型房屋状况)。

3.如何确定原告租房损失?

对于原告李先生主张的租房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按其认可的、且原告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庭审中,原告已提供其在涉案房屋维修期间在外租房的合同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证明其主张的实际经济损失。但被告认为,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轻微瑕疵,并不影响居住使用,且原告选择租房系出于其自身通勤便利考虑,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不予认可。

购房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的条件包含两点:一是原告需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二是被告需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即只要被告不认可,即便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被告仍不予赔偿。结合该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免除了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依法应认定该条款无效。考虑到被告至今仍在维修,故参照涉案房屋同区域同户型市场租金标准,酌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按2800元/月计算,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被告修复完毕、恢复原状之日止。

4.原告能否要求顺延质量保修期?

对于原告李先生主张顺延质量保修期的诉讼请求,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保修期应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业主有权在相应的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单位对相应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保修,但房屋保修期不因此重新计算或顺延,故原告该项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直至恢复交付时的原状(原状可参照未经渗水受损的同户型房屋状况);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按照月租金标准2800元计算,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修复完毕、恢复原状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