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20年5月签订机动车销售合同,购买二手车1辆,该合同在某车业公司经营场所签订,张某乙系专业二手车交易人员,受孙某委托出售该车,该车由孙某购得,孙某系该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张某甲当场通过扫微信付款码和POS机刷卡方式向经营者为孙某的某车业销售中心支付购车款8万元。交易时二手车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为2.7万公里,销售方提供的保养查询记录显示公里数为0,原告购车后使用过程中发现发动机抖动厉害,到4S店修理,经查询发现1年多前该车行驶公里数已近5万公里。原告遂诉至法院,认为销售方故意隐瞒车辆行驶公里数误导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各被告连带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二手车行驶里程数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寿命、实际价值乃至安全性能,属于二手车的重要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关信息,对所售商品负有检查验收义务。因此,二手车销售者应当正确履行相应的查验义务,在销售二手车前应该对二手车的实际里程数等重要信息有明确、具体的了解,如不提供,或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则构成查验义务履行不当。虽然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篡改了车辆里程表数据,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并予以三倍赔偿依据不足,但被告作为销售者对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未尽到应有的查验义务,出售的二手车存在里程表显示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严重不符的重大瑕疵,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销售者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孙某及某车业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相应保险费。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近年来,因二手车里程表显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一致引发的二手车纠纷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人员,对销售的商品负有查验义务,其在销售二手车前应该对二手车的实际里程数等重要信息有明确、具体的了解,合同中有关车辆里程数约定内容,并不能免除销售者应有的查验义务。如果二手车销售者篡改或故意隐瞒车辆实际里程数,则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法有权主张退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本案判决明确二手车销售者对二手车实际里程数负有查询和如实告之义务,对规范二手车交易具有积极引导意义。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要求销售者将车辆表显里程数等重要事项在合同上注明,并提供二手车实际里程数的查询资料。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还应检查车辆的登记信息和付款方式,与有处分权的人签订合同,向卖车人支付车款,以避免给事后维权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