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某日,栖霞区某小区105室房屋承租户发现家中厨房烟道部位从楼上漏水,遂向物业公司反映。这是一个五层楼建筑,105室之上还有4户人家,物业公司为此采取关闭进水阀的方式进行排查。经排查,物业公司发现有可能系305室房屋漏水。
于是物业公司打电话给305室业主,305室业主问物业公司是否搞清楚了情况,物业公司表示非常肯定。为了邻里和睦,配合物业检查,305室业主将自家厨房地砖、橱柜拆开检查,发现并非自家管道漏水。虽然查明自家情况,但拆除瓷砖、橱柜等施工共计花费5500元,并因家中施工导致误工、伙食费等损失4500元,共计损失10000元。
物业公司和105室业主继续排查,发现系房屋外的主排水管通过205室房屋北整理间处预留的排水管接口向房屋内漫水,导致积水从厨房烟管处渗漏至105室房屋。
现在真相是查清楚了,但是305室业主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105室业主表示 :
自己发现房屋漏水,就联系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是物业公司确定305室漏水并打电话告知305室的业主。虽然最后发现是205室的原因,可305室的损失与自己无关,不应由其赔偿。
205室业主表示 :
这套是二手房,自己购买时原房东因为北整理间的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已经不用了,另行接了下水管道通往楼下,并将北整理间用作书房。其购买后装修时与物业沟通,物业表示原下水管道可以不用,正常装修就可以,故其将205室房屋北整理间的下水管道口堵住,地面用水泥抹平,并在上面装了榻榻米。事发时应该是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漫水,水从厨房烟管附近往下渗漏,造成一楼漏水。物业排查漏水时其并不在家,也不知道原告拆橱柜的情况,其家中的榻榻米也泡水受到损失,其也是受害者,不应赔偿305室的损失。
405室业主表示 :
其不是侵权人,相关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故其不应赔偿305室的损失,但同意协商处理。
505室业主表示 :
其没有参与105室房屋漏水相关事情,对305室业主拆橱柜排查漏水原因也不知情,其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 :
第一,105室业主发现家中厨房烟道渗水,联系物业公司要求排查,物业公司即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通知楼上的业主进行排查,并帮助305室业主协调处理纠纷,并无侵权行为。
第二,305室业主将家中厨房的瓷砖、橱柜打开进行排查并未通知物业,其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305室业主主张的误工等损失4500元没有证据,不予认可。
第四,205室业主将北整理间改装成卧室,并未完善地漏管道的处理,经过长时间的水流冲击,在水流负压达到一定值时,将堵塞地漏的牛皮纸冲掉,使得地漏有空隙,在楼上业主再次用水时,水流在二楼达到饱和状态导致渗漏,造成一楼漏水,故205室业主对一楼漏水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家的意见好像都有点道理,305室的业主不知道如何是好,于是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陈婷
【确定裁判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主排水管向205室房屋漫水导致积水渗漏至105室房屋,而原告在得知其所住305室有漏水可能时,为排查105室渗水原因将家中厨房橱柜和部分瓷砖拆除,其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造成主排水管漫水的侵权人承担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根据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漫水的主排水管属于物业公司受托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其尽到了妥善管理、维护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元住户对该排水管使用不当,故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05室业主并无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原告拆除橱柜、瓷砖进行排查并未通知物业,其自身存在过错的意见,305室业主从物业公司处得知情况后,为发现隐蔽的漏水点将已进行装修的橱柜、瓷砖拆除检查属于合理的排查范畴,并无过错,故对物业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
【205室业主并无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的被告205室业主对漏水负有过错的意见,因其虽对房屋进行改造,但该改造并未对房屋原有排水设施进行改变,其也没有使用原有的排水管道,205室排水管接口处漫水的来源系来自单元外的主排水管,并非房屋自用部分,在原告排查漏水原因时205室业主并不在场,也没有否认漏水点在205室,故其对漏水及原告的行为均没有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305室业主的损失】其主张拆除橱柜和瓷砖的费用5500元,各被告均不持异议,并有收条、销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施工期间在外吃饭、洗澡及误工等损失4500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