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近年来,反诈宣传深入人心,
大家都知道验证码不能轻易告诉他人。
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层出不穷,
甚至出现我们还未走出营业厅,
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就已被泄露的情况,
而泄露我们个人信息的
正是我们信任的营业厅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小玲是某通信营业厅的店长,2020年8月的一天,微信好友告诉她一个赚钱的方法,主要是利用顾客的手机、手机号码、验证码进行一系列操作,从而赚取好处费。
小玲心动了,便伙同另两名营业员在为顾客办理手机SIM卡等业务过程中,以试卡或者给客户查套餐等理由拿到顾客的手机,再将顾客的手机号发到专门的微信群里,群里有人接单用于在网上注册购物平台等,小玲等人再将接收到的验证码发到群里,这样就完成了一单。有时,她们通过用顾客的手机扫描微信群里他人发的二维码,骗顾客说是进行实名认证,其实是关注公众号,并且会在操作完成后取消关注,避免顾客发现。她们还将新的手机号码发至微信群里,群里接单的人让她发送短信注册新的微信号,成功后便是完成一单。
每完成一单都会记录并统计,不同微信群里的佣金不一样,每单获利一块到十几块不等,并在当日或次日由各微信群里的“老板”将对应的佣金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的形式发给小玲,小玲再将提成分给另两名营业员。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小玲等人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36476.9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小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小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小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审结后,承办法官赵丽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建设、加强法治培训、做好店堂公示,履行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恪守职业本分。
同时,我们个人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办理相关业务时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个人财产和信息不要随意给他人,以免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