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数字化时代
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
对名誉权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王均系快递从业人员,两人因快递合作业务产生矛盾。
一天,小张从微信好友处获知小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贬损他的不实言论,对他进行侮辱、诽谤。其中包括“是谁吸干了我们快递员的血?原南京XX快递网点领导张某在职期间自设市场部,价格低至冰点,致网点无件可取,其市场部收入占为己有,帮助网点虚开漏开发票”、“在南京二年买了快两千万的房,在其他省到处都有房”等等不实言论。
小张遂保留了小王的朋友圈截图,并将其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判决小王在微信圈发布向小张赔礼道歉的信息,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王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贬损小张名誉的言论,具有主观过错,虽然上述言论发布在小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但小王的微信好友均可查阅并对外散播,客观上导致了上述人员及被散播的不特定人员对小张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小王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张的名誉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小王已将发布的内容全部删除,小张的名誉权虽然受损,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栖霞区法院判决小王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小张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各类矛盾,
都应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而不应擅自在网络上散布未经证实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