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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我的隐私,谁来保护
日期:2024-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你怎么知道我的酒店入住信息?”小美愤怒地质问。

年初,小美发现自己的酒店入住信息被泄露,给其生活造成了较大困扰。与酒店沟通后,真相大白:原来是她的熟人小帅冒充她的身份,从酒店获取了她的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房间号、入住时间及房费等。

小美认为,酒店在未与她本人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她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小帅,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尽管多次尝试与酒店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小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

图怪兽_酒店隐私.png

酒店方面则辩称,小帅利用小美的名义添加了酒店员工的微信,并在提供小美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成功误导了员工,使其误以为小帅就是小美本人,因此才提供了入住记录。酒店坚称自己只是在履行服务职责,并非故意泄露隐私,故不应承担责任。

因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酒店赔偿小美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小美入住酒店所形成的行踪信息、私密信息,属于消费者的隐私,酒店方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及管理者,其负有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酒店在仅从小帅处得知入住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入住时间后,便向其发送了入住水单图片,并向其邮寄了入住水单原件。鉴于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其他途径与小美核实或获得其明确同意,可认定酒店未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其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但考虑到隐私泄露的主要责任源于第三方行为,且小美未能充分证明其因隐私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同时考虑到对酒店责任不宜过度加重的原则,法院酌定酒店应向小美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法官后语】

当前网络通讯便捷,入住者通常选择微信等线上方式与酒店沟通,这给酒店的信息安全管理带来了挑战。酒店一方面考虑入住者对酒店的评价,倾向于减少对入住者信息的核查;另一方面,酒店自身也暴露出信息安全意识的不足,从而引发类似案例,给酒店经营带来了额外的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酒店行业的经营者,当遇到入住者离店后要求提供入住水单、发票等凭证的情况时,酒店应通过多种有效渠道核实请求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一旦发现有人冒用入住者名义索取信息,酒店应立即通知实际入住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