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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我的美丽,谁来守护
日期:2024-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为了美丽,大家还是要警惕“美丽陷阱”,选择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

日前,李女士为了让自己的脸蛋变得更美丽,便来到了居住小区附近由小苏开设的美容院,并在小苏的推荐下,由小苏对其进行了双眼皮成形术、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激光去除色素性皮损等美容医疗手术。

但术后带来的并不是预想的美丽,而是眼睛周围肿胀、双侧重睑线不对称等可怕的后果,给李女士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随后,李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经调查,发现该美容院并无整形美容诊疗资质,且小苏亦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因长期恢复不佳,李女士无奈前往某整形外科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了修复手术。经与小苏协商未果后,李女士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小苏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修复费用。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苏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对李女士进行医疗美容,存在过错,给李女士的民事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小苏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修复费用,法院考虑到李女士已在医院完成了修复手术,以及结合李女士的实际花费情况,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各位爱美人士:一是要多种途径了解美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理性选择;二是要选择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仔细核查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三是在与美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写明治疗方案、治疗效果以及相应违约责任;四是在美容医疗期间,妥善保存相关凭证,留存治疗记录、服务记录、聊天记录等;五是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就医,并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