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金陵晚报》代书遗嘱引纷争 姐妹“阋墙”打遗产官司
日期:2023-03-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父亲离世前留下遗嘱,要把一套位于海南的房子送给干儿子。身为老母亲法定代理人的姐妹俩对此意见相左,一个认为要给年迈体弱的母亲一个“保障”,一个则表示全面认可父亲遗嘱效力。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判?


  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名法定代理人意见不同时,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该案被继承人邹某与廖某有两个女儿,2015年生病住院时在他人见证下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声明将个人名下大部分财产留给小女儿;另有一套继承而来的、位于海南的房屋,遗赠给干儿子,大女儿不享有继承权。邹某与廖某此前已离婚,他在遗嘱中未提及留下遗产给前妻。


  后来,邹某去世,一家人对于财产分配一直未达成一致,小女儿向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遗嘱继承父亲名下的部分财产;大女儿则认为代书遗嘱无效,要求依法继承。另外,两人对于海南房产的处置也有不同意见。


  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根据邹某立遗嘱时的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该遗嘱代书完毕后,邹某随即签字确认,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整个过程都留有录音录像。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女儿要求就邹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朱墨时序、遗嘱录像有无剪辑进行鉴定,但其并未缴纳遗嘱的朱墨时序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现有材料,难以对邹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但就录像给出明确结论,送检手机中的录像文件未发现剪辑修改痕迹。


  法院最终认定,邹某代书遗嘱中关于其名下所有财产由小女儿继承的内容合法有效。


  针对海南房产的处置,也出现了争议。邹某前妻廖某年近八旬,常年生病需要治疗,已经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两个女儿担任法定代理人。庭审时,小女儿表示,认同父亲将海南房产遗赠的内容。但大女儿认为,父母离婚时并未对海南房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应该有50%的份额仍属于母亲廖某所有,父亲将全部房产送出属于无权处分。


  邹某的干儿子贺某在庭审中拿出一份财产处理协议复印件,称双方离婚前就已经约定海南房产归邹某所有,但法院认为,贺某无法拿出协议原件,证明效力有限,而且廖某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该协议并不认可。


  法院充分考虑廖某年龄较大,患有多种疾病,且名下已无其他任何房产的情况,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廖某的原则,法院最终认为海南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邹某只有权处理50%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邹某代书遗嘱中关于海南房屋赠与干儿子贺某的内容部分有效,上述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由邹某前妻廖某享有,另50%所有权份额由贺某享有。(文中姓氏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