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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职后“好心帮忙”算上班吗?
日期:2026-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咱们三月份结束,后面你需要我帮忙,到时候喊我。”离职后的小沈,对前公司负责人拍着胸脯说了这句“仗义”的话。

可谁也没想到,这句好心的话,竟把自己卷入了一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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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24年3月19日,小沈向公司负责人小张发送微信“咱们三月份结束,后面你退费什么需要我帮忙,到时候喊我,反正我也没什么事”。小张回复“好吧”。

2024年3月28日,公司将小沈社保停保。

2024年4月2日,小沈至公司帮助办理退费事宜。

2024年4月3日,小沈报警称在公司因退费事宜被打。小沈与案外人小赵达成调解,小赵赔偿小沈各项费用。

小沈认为,2024年4月2日、3日均是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小沈仅是帮助小张个人处理退费事宜,公司3月底已将小沈工作的店铺转让。

后小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小沈与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小沈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公司已于2024年3月底将店铺转让。小沈对店铺2024年3月后不再经营是明知的,且表示2024年3月后可以帮助公司处理退费事宜。小沈和小张关于退费等事宜的处理情况基本为协商、沟通,不能反映公司对小沈的支配和管理以及小沈对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综合小沈了解个人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的情况,及小张为小沈介绍工作的聊天内容,双方就2024年3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解除后小沈就退费等后续事宜可以向公司提供劳务已协商达成一致。

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小沈2024年4月2日和4月3日为公司办理退费等事宜是向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小沈因店铺转让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小沈不服上诉后,二审中双方调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并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是本案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劳务关系是基于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务人员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服务,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

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分工协作性、人身隶属性以及收入分配性等特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小沈与公司之间协商离职后帮忙行为的全过程,依法认定该期间公司未对小沈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也并不存在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法官提醒

离职后回公司“好心帮忙”,虽然是件好事,但也隐藏着法律风险。

怎么分清是“帮忙”还是“上班”?关键看两点:一是有没有被公司“管着”(比如规定考勤、安排任务、遵守制度);二是双方有没有继续“一起干”的意愿。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算不构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帮忙过程中受伤,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进行赔偿。 

所以,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找人帮忙时,都要考虑清楚其中的风险和责任。

最好的做法是,在离职后提供帮助前,双方能白纸黑字写清楚:这是帮忙还是雇佣?有没有报酬?出了意外怎么办?只有这样,才能让帮忙这件事真正暖心又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