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小美的父母在她儿时便协议离婚,约定小美由母亲负责日常生活,由父亲承担一切费用直至其大学毕业,《离婚协议》还约定将父母名下的三套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小美。
后来,小美父母出售上述房屋,将归还房屋贷款后剩余的60万元存入小美名下账户,并备注为“教育存款”。两年后,小美父亲将这笔存款的到期本息转入自己账户,并称该款项部分用于老家建房,部分用于小美教育培训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款用途。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出售房屋后剩余的60万元应归小美所有。小美父母将60万元存入小美名下账户的行为,表明赠与已实际完成,该“教育存款”归小美所有。小美父亲作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小美父亲将小美名下存款本息转入自己账户并予以处分,且未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确为小美的利益所需,侵害了小美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美父亲返还小美60万元存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法律效力,强调了监护人依法履职的边界。父母一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完成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即独立于监护人,归子女所有。监护人不得以代为保管为由任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行使监护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本案裁判不仅诠释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更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从而对规范监护人行为、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 审理有关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防止监护人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同时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以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由,主张合法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