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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监护人转移子女名下财产?法院判决返还!
日期:2026-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小美的父母在她儿时便协议离婚,约定小美由母亲负责日常生活,由父亲承担一切费用直至大学毕业,《离婚协议》还约定将父母名下的三套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小美

后来,小美父母出售上述房屋,将归还房屋贷款后剩余的60万元存入小美名下账户并备注为“教育存款”。两年后小美父亲将这笔存款到期本息转入自己账户称该款项部分用于老家建房,部分用于小美教育培训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款用途。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出售房屋后剩余的60万元应归小美所有。小美父母60万元存入小美名下账户的行为,表明赠与已实际完成,该“教育存款”归小美所有。小美父亲作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小美父亲小美名下存款本息转入自己账户并予以处分,且未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确为小美的利益所需,侵害了小美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美父亲返还小美60万元存款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法律效力,强调了监护人依法履职的边界。父母一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完成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即独立于监护人,归子女所有。监护人不得以代为保管为由任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行使监护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本案裁判不仅诠释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更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从而对规范监护人行为、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  审理有关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案件,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防止监护人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同时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以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由,主张合法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