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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江苏经济网》栖霞法院迈皋桥法庭全力保障老年人权益
日期:2023-10-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没想到拖了十几年的困扰一下子就解决了,这个重阳节,我可以安心地睡觉了。”一位82岁高龄的老人握着栖霞法院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原来,这位老人家住二楼,楼下系餐厅,噪音和油烟问题长期侵扰着他。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均未得到解决。他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楼下的餐厅经营者排除妨碍、消除噪音,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栖霞法院迈皋桥法庭庭长许庆林收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与老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

庭审中,原告老人提交了拍摄的油烟机管道方位照片,证明被告经营的餐厅营业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对其产生了影响。被告则拿出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以此证明其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法官见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当即休庭,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以便准确了解案情。

来到现场后,法官先前往被告餐厅了解经营情况,并前往厨房责令被告将燃气灶打开、油烟机打开,同时与被告共同前往原告家中,实地感受噪音、油烟。经现场测试,双方均认可存在低频噪音、油烟管道漏风、烟味难闻等问题。随后,法官又走访了左邻右舍,居民们纷纷表示同样困扰于该噪音和油烟的污染。至此,被告改变了在法庭上的强硬态度,表示将立即整改。

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承诺十天内对油烟出口改道并消除噪音,老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圆满解决,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迈皋桥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高度重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老年人涉诉纠纷第一时间办理机制,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进一步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各自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可以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适当的扩展或限制,但扩展或限制应当具有适当性,一般以不超过合理容忍义务为限度,在发挥不动产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相邻各方对生产生活的正常需求。

相邻双方在使用不动产时,理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理念,主动换位思考,避免产生的噪音污染造成侵权后果,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