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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近年来,栖霞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党委领导、府院联动、专业审理、市场处置、机制推进”的工作思路,破产审判工作稳步推进,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1997—2019年间,该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较少,有的年份甚至为0,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中止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案件累计达上万件,形成巨大的终本案件库,“僵尸企业”没有出路。
“执转破”移送审查程序有利于无财产可破的“僵尸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实现市场出清,从而化解执行困局。该院“执转破”工作起步较早,自202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后,该院积极推进“执转破”工作,跨部门融合执行局和民二庭3名业务骨干组建“执转破”办案团队,建立健全破产审查、移送交接、协同配合等工作机制,受理的破产案件包括“执转破”案件随之增加。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12件,其中“执转破”8件;2021年受理破产案件24件,其中“执转破”21件;2022年受理破产案件22件,其中“执转破”21件;2023年至今受理破产案件57件,其中“执转破”42件。近三年一揽子处置执行积案3100余件,有效出清“僵尸企业”,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部分“执转破”移送审查案件立案后,被申请人为了免于公司破产,将所涉案件的案款支付完毕,以破促执得到体现。该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于那些一时陷于困难、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充分开展重整工作。不仅化解了企业历史形成的沉重债务、深层次矛盾和一系列棘手问题,更有效解决了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近年来,该院破产审判开展得如火如荼,受到了区委、市法院的肯定。2022年,该院“执转破”审判绩效名列全市前三,2023年至今,经过不断努力,仍保持在全市前三的位次。今年10月19日,该院邀请区里13家单位参加,成功召开了“栖霞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将该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执转破”特色亮点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执破融合”改革,畅通案件执破程序衔接渠道,促进执转破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构建“繁简识的出 案件移的快”的工作格局,栖霞区法院执行局创新工作方式,依托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查询功能,根据破产要件对案件进行繁简识别,利用要素化表格实现简案快速流转,建立繁案制度预审制度,加快破产案件移送速度,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
该院“执转破”特色亮点工作经验做法:
(一)要素式筛查案件繁简。根据最高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指挥中心加强对符合破产要件的债务人,进行全面的财产调查,根据查控结果填写要素化表格,快速筛查案件繁简。要素化表格主要内容如下:1.案件类型;2.基本事实;3.涉案人数及案件数量;4.企业经营情况;5.是否明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对于三无的“僵尸企业”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由承办人出具“执转破”意见书,在案件终本后,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转破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启动“执转破”的权利,如有当事人书面同意启动破产程序,立即将上述案件转立为破产案件,实现执破无缝衔接,大大提升简案移送的速度。2021年至今,执行局快执团队移送简案65件,简案平均结案时间不到60天。
(二)构建预审把关制度。对于有财产可处置的破产案件,由破产团队、执行团队组成繁案预审小组。预审小组专人负责拟移送破产程序案件的预审工作,及时发现和补正移送材料等方面的不足,统一破产原因的认定与破产标准的把握,减少繁案移送随意性,确保移送质量与专业化运作下的高效率。预审时,预审小组发现有些资产拍卖处置等工作在执行阶段更为合适的,应让执行团队先予落实完毕再行移送,既能减少破产法官工作,又能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近年来,“执转破”团队审理如A建筑公司、盛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重大案件,涉案人数超百人,涉案金额近亿元。
(三)详尽释明执转破规定。在执行阶段,由专人向当事人作“执转破”详尽释明,针对不同案件的侧重释明内容,增强债权人申请破产转化积极性,推动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释明内容包括:1.破产效益的释明,包含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对企业的挽救功能以及破产清算对诚信经营者的保护、破产程序在追索股东责任、撤销权行使等方面的功能;2.申请破产方式的释明,除执行移送破产外,还可向企业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3.当事人不同意执行移送破产,也不同意直接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包含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顺位的调整、无法获得公平受偿的后果等;4.对债权人,注重释明债务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及债务总体情况。
(四)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府院联动,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栖霞区法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对执破产工作的支持,推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健全破产企业配套制度。按需召开联动会议,梳理问题、协调相关责任部门,统筹解决破产处置中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企业注销、信用恢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推动府院联动来共同提升“执转破”案件办理质效。
典型案例
1. 某医疗科技公司破产案——盘活企业优质资产 彰显破产制度挽救功能
基本案情:2021年,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供货商货款、员工工资及其他款项1亿余元,公司债台高筑,负债累累。部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作终本结案处理。
执行过程:虽然公司陷入困境,但承办人发现,公司还有生产线、厂房、生产资质等优质资产,如果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引入新的投资方,盘活公司资产,实现造血功能,这样既能挽救企业,也能化解矛盾。承办人决定将案件导入“执转破”程序,并进行预重整。2022年2月,该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管理人完成对公司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在2名优质投资人中择优确定。经过9个多月紧张的重整工作,2023年1月,该院批准了《某医疗公司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结果:新投资人注入5618余万元,该医疗公司得以存续,114名职工债权473万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850万军得到全部清偿,6万元以下普通债权全额清偿,6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28.43%,远高远于其他破产案件的清偿率。
典型意义:在“执转破”程序中积极推动破产重整程序,引入优质投资方,不仅盘活企业资产,让企业起死回生,而且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大幅度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各方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化。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彰显破产制度挽救功能,也是评价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本案也成功入围南京法院2022年度“执转破”十大典型案例。
2.某置业公司破产案——公平实施财产分配 最大化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
基本案情:某置业公司系辖区内某项目承包商,其委托某建设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开发管理。2017年8月,双方因合同纠纷,某建设公司诉至该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款3000万余元。在该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由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2000万余元。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2020年1月,某建设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扣划某置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并查封了某置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即尚未销售的90余个车位。在该院即将对车位启动司法拍卖时,陆续有其他15名债权人申请执行某置业公司,金额合计400万余元。因某置业公司仅有的90余个车位已经被第一顺位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对该15件执行案件作终本处理。
分析研判:“执转破”团队经过研究讨论,一致认为某置业公司目前资不抵债,如果仅有的财产都归某建设公司所得,对其他债权人极为不公平。法院主动向其他债权人释明,是否申请某置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实现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其他债权人向该院提交破产申请后,承办人立即中止对某置业公司名下车位的拍卖程序,并冻结已扣划的600万元存款,某置业公司进入破产审查程序。
执行结果:经核算,按现有公司资产和债权金额计算,通过破产程序处理,需额外支出一笔破产费用,某建设公司的债权被其他债权稀释,受偿率将大大降低。在承办人的努力下,某建设公司也接受法院制定的替代方案,几方达成执行和解,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按本金的60%予以清偿。后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
典型意义:“执转破”程序可以改变首封当事人的优先受偿地位,突破一般执行程序中“先到先得”的原则,对债务人的资产实施公平分配,保护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承办人利用“执转破”程序,迫使首封当事人重新寻找解决方案,从而与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达成和解,凸显“执转破”程序的公正平衡的价值优势。
3.某汽车科技公司破产案——发挥“执转破”制度优势 督促股东代为清偿债务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某汽车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300多名员工经劳动仲裁后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导致执行不能。经查明,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达5805万元,拖欠供应商货款近1000万元。承办人一边安抚员工情绪,一边积极推进案件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9月,该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通过司法鉴定摇号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过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该院了解到该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提起了追缴出资的诉讼,并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该院冻结到其中一个希望申请上市的公司股东5000余万元以及其他股东的账户,法院的冻结触动了各股东的法律意识。在股东出资诉讼中,该公司不希望破产,提出在八个月内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和解方案,该和解方案获得了全体债权人的通过。经管理人审核和该院批准,该破产案转为和解案。
执行结果:经该院多次沟通协调,从维护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在股东出资诉讼中,决定给予该公司股东一定的出资宽限期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在该院的协调下,各股东将该公司所拖欠的款项全部出资到位,案涉的360多名职工债权5805万元、税款债权985万元以及普通债权1000余万元合计8000余万元均得到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认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本案通过管理人另诉股东,依法追究股东出资责任,逼迫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强行将公司股东纳入履行义务主体,最后由股东代为清偿债务,打破公司无钱可还、股东有钱不还的僵局,充分维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凸显“执转破”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