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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5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
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明明有借贷合同、有转账流水,

被告也认可借贷事实,

法院为什么说借贷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两点: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也就是借条和转账流水,但是有了这两个条件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因资金周转需要,大刘与好哥们小黄商量向其借款50万元,并许诺一年就还,而且利息可以给到年利率36%。小黄盘算了一下,大刘给的利息可比银行高多了,如果从银行贷款出来借给大刘,赚个利息差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于是小黄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的年利率为5%,每个月利息2000多元,大刘给的年利率可是36%,每个月利息有15000元。

2021年4月1日,贷款到账后,小黄直接将该50万元转到大刘账户。同时,双方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36%,利息每月15日支付。

此后,大刘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双方就还款事宜多次沟通无果,小黄为此向银行支付利息共计25000元,最后小黄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大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黄借款资金系从银行贷款所得,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小黄与大刘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大刘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亦为无效,小黄要求大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大刘在明知小黄的资金是从银行贷款而来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小黄的借款,其未能及时返还借款,也确实给小黄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大刘按照小黄与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年利率5%向小黄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出借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 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