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以案说法
王英俊又遇到糟心事了,同事老李要为儿子购置新房,可手头资金有限,便多次向他借款共计136万元。
之后老李一直未按期归还借款,王英俊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虽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老李依然未按期履行。王英俊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老李的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
原来,在王英俊起诉前,老李已将原本与妻子、儿子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老李的份额仅为1%。随后老李夫妇以28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过户给小丁,但小丁仅向其支付了3.8万元。老李随即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小丁又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过户至老李前妻一人名下。在两次转让中各方均未支付过其他房款,房屋也从未交付给小丁。
王英俊认为,老李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恶意无偿转让名下房产及其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的恶意,因此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各方之间转让房产及其份额的行为是否影响了王英俊债权的实现?
首先,老李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在王英俊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仍未能积极履行,且老李的其他财产也不足以清偿王英俊的债权,足见王英俊实现债权的困难。
其次,案涉房屋原系共同共有,老李在明知尚欠王英俊巨额借款的情况下,将房屋变更为按份共有,且明确其仅享有1%的份额,明显降低了其偿债能力。
变更为按份共有后,老李又与妻子在小丁仅支付了3.8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小丁,该房屋并未实际交付,后又让小丁将房屋转让过户回老李前妻个人名下,亦未实际支付房款,该行为明显不合常理,且通过该系列转让行为致老李原本拥有的房屋份额归于灭失,直接减少了老李的财产,势必会对王英俊实现债权造成影响。
故应当认定王英俊有权主张撤销上述各方之间的转让及变更登记行为,该房产恢复到老李与其妻子、儿子共同共有的状态。
法官提醒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本案判决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意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取向,提高自身道德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